弗兰肯纳 William Frankena1908—1994 美国伦理学家。1933年进入美国哈佛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刘易斯、培里、怀特海,1935—1936年在英国剑桥大学学习,师从摩尔和布洛德,深受伦理直觉主义和元伦理学理论的影响。1937年起在密执安大学任教,1947—1961年任该校哲学系主任。1978年退休。反对自摩尔以来把伦理学局限于元伦理学的主流倾向,主张伦理学不仅应包括元伦理学,也必须包括而且主要是规范伦理学,并建构了“混合义务论”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成为20世纪60年代回归规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前期研究的重点是元伦理学。1939年发表《自然主义谬误》,批评摩尔,反对把事实与价值完全割裂,认为并非每一个关于善的自然主义定义都是谬误的。在其他著作中,提出元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伦理和价值判断能够得到证明、找到根据或表明正确吗?如果能,如何证明?”认为每一个采取道德观点、头脑清醒,并了解有关的一切的人都会同意的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就是“有根据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研究重点逐渐转向规范伦理学,1963年出版专著《伦理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在规范伦理学方面的主张——混合的义务论。认为善行原则和公正原则是两条基本的义务原则,一切具体的义务规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这两条原则中引申出来。善行原则意味着我们应该做有益的事,防止或避免做有害的事。公正原则则指分配的公正,其含义是平等待人,即保持人们享有好的生活的机会平等。认为这两条原则尽管会发生冲突,但在某种意义上是最终一致的,因为它们都促进着一种理想情景的实现,使每个人都享有他或她能够实现的最好的生活。而且这两条原则也能得到前述元伦理学上的支持。主要著述还有《关于道德的思考》(1980)和《道德概观——弗兰肯纳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