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语言 法 ecriture 法国德里达用语。广义指一切视觉的和空间的记号系统。狭义指记录语义的字形系统,即文字语言。德里达所说的书写语言与作为言语的声音语言相对。他反对以言语的音符表达为一级能指,而以文字符号为二级能指的观点,认为书写语言是独立于声音语言的特殊语言系统,它有自己特有的生成能力和规律,应专门加以研究。认为如果打破以前形而上学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能指与所指、现象与本质等的对立,打破由此形成的“言语中心主义”,即由言语而形成的哲学体系,就可以打破封闭的语言系统,打破把所指看成与可理解性相一致,打破把任意性与区别性原则只用于能指而不是用于能指与所指的统一体。书写语言因其离开了对话的声音系统的环境,成为一种独立的系统,就有利于达到克服书写语言与声音语言的对立,而使它成为一个独立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