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说-演绎法 hypothetic-deductive method 科学发现的一种模式。由发明假说演绎出推论,到实验检验和修正的方法。其雏形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归纳-演绎模式。按照这一模式,科学家应从要解释的现象中归纳出解释性原理,再从包含这些原理的前提中演绎出关于现象的陈述。17世纪中叶,笛卡儿在《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理性从天赋观念即第一原理(物质和运动)演绎出关于自然的确实知识,他被认为是作为一般观念的假说-演绎法的倡导者。19世纪中叶,英国休厄尔在《归纳科学的哲学》一书中丰富和发展了假说-演绎法。他指出一个假说应满足三个条件:(1)能解释两个或更多个已知事实;(2)能预言与构思假说时不同类的事实;(3)能预言或解释背景知识预想不到的现象或事实。对假说的检验应满足两个要求:(1)解释已观察到的现象;(2)预言尚未观察到的现象。他提出,只有当能预言与构想假说时不同类的事例时,这一假说的真实性才得到确实的证据。假说-演绎法是科学认识从经验水平向理论水平上升所必需的工具,它肯定了理性和演绎在科学发现中的作用,强调了由假说演绎得出的结论须用实验来检验,以及假说的最后标准是与经验事实的对应。这种科学发现逻辑的确立,反映了经验论与唯理论互相融合的趋向。对假说-演绎法争论最多的问题是假说的建立。归纳主义者强调最好的假说是满足归纳法要求的。演绎主义和假说主义者则强调假说要靠创造性的猜想、直觉来建立。也有人不管假说最初的产生,只把假说-演绎法理解为一种科学解释的演绎模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