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 individual interest 美国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区分的三种利益之一。他认为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认为利益可分为三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的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的社会生活名义提出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则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个人利益是个人的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个人的物质利益、外人不得干预的自己与他人的经济利益等方面,这是利益之表现于个人的。公共利益表示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前者是国家自身的利益,后者是为了捍卫社会利益所需要的利益,但不是国家自身的利益。社会利益包括下列各个方面:(1)一般安全利益,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的最基本的利益;(2)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是对家庭组织、宗教组织、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等维持社会存在的必要形式的安全的保障;(3)一般道德的利益,是为了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需要的道德进步,是社会安定的需要;(4)保障社会资源的利益,是为了社会长期发展而必须保障的利益,如保护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5)一般进步的利益,是保障社会持续发展所需要保护的利益;(6)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是对社会的人的利益的保护,这与上述的个人利益不同。这种利益的分类是从局部到全体,从个人行为的正当到社会道德的提高,是一种由低而高的评估法律利益和法律损害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