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 De Jure Belli ac Pacis 荷兰格劳秀斯著。1625年出版。3卷。在历史上首次系统论证了国际法原理,阐述法律和权利的起源,战争的性质及造成战争的原因,战时的合法行为以及几种和平方式等。开创了近代自然和自然权利的理论,并以此来说明道德。认为人是一种高等动物,其本性不仅在于组成社会,而主要在于有判断利害的理性。自然法源于人类的本性,即人的理性。自然法规定社会生活准则和道德行为规范,是社会义务或责任的根据,也是自然权利的依据。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是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指出有自然法然后有法律。法律的制订出于人们的功利,立法者应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自然法因功利而得到加强。遵守依据自然法的法律,就是正义,反之就是不义。为避免与神学直接冲突,指出神的自由意志也是自然法的渊源,但神的意志不能改变自然法,没有上帝,自然法也一样起作用。把法律和道德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否定封建的法学和道德观,表达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