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的辩证分类 dialectical classification of judgment 辩证逻辑关于判断的分类。不同于传统形式逻辑只是列举多种判断形式的分类法,而从人类认识的内在联系和发展对判断进行分类。最早提出判断的辩证分类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他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从判断这一思维形式本身的历史发展对判断作了分类。他把判断分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1)质的判断,(2)反映的判断,(3)必然的判断,(4)概念的判断。每一种判断表现着认识发展的一定阶段。这四种判断构成一个由低级形式发展到高级形式的判断系列。其中每一个后面的判断都比前面的判断在认识程度上要深刻得多。恩格斯肯定了黑格尔关于判断的辩证分类,指出:“这种分类法的内在真理性和必然性是明明白白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67页)但又指出:“在黑格尔那里的是判断这一思维形式本身的发展,而在我们这里就成了对运动性质的立足于经验基础的理论认识的发展。”(同上书第568页)恩格斯根据人类的认识过程,把判断分为个别性判断(摩擦生热);特殊性判断(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普遍性判断(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转化为另一种运动形式)。这种分类法表现了判断从简单向复杂发展的主要进程。它是人类认识规律在思维中的表现。恩格斯在论述这种判断分类法时指出:“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