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和民声 《乐记》用语。指用乐具有调和人们声音的社会作用。《乐记·乐本》:“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型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继承儒家以“和”为最高理想的音乐美学思想,提出“乐者敦和”(《乐记·乐礼》),把音乐的美学特征、社会作用均阐释成“和”,从“天理”与“人欲”的对立上,强调“乐和民声”的社会作用。认为乐对民声的调和首先表现在“善民心”,“感人深”,“移风易俗”。亦表现在能调和人的喜怒哀乐之情,使之感情和平,“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乐记·乐言》)。从个人内在感情之和,到所发声音之和,到民声之和,正是音乐的审美特性所起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