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体》 De corpore 英国霍布斯著。用拉丁文写成。1655年出版。霍布斯称该书是他的哲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它与《论人性》和《论公民》一起构成了霍布斯哲学体系的基本构架。该书共分4篇:逻辑学、第一哲学、数学、物理学。系统阐述了他的自然哲学思想,着重论证了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观,运动观和方法论,提出哲学应以物体为对象。认为物体是指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与空间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袤,物体具有偶性,偶性则处于心灵之外。偶性可分两类:一类是为一切物体所具有的,如广袤、数量等;另一类是为某些物体所特有的,如颜色、声音等。物体本身不具备运动的能力,一切运动都是外力造成的。在方法论上,他着重考察了分析和综合,指出分析法是由果溯因,综合法是由因索果。两者是寻求事物的原因,必不可少的,但更重视综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