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灵魂》 希腊 Peri psyches;英 On the Soul;拉 De anima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3卷。专门研究心理学的著作。探讨赋有感觉的和理智的生命中形式和质料之间的关系。第1卷(第1—5章)导论。指出灵魂不是一种和谐,不是一种自动的数,不是各种元素的合成,它并不呈现在万物之中。有生命的东西是一个统一体,虽有不同的组成部分或能力,但不能彼此分离而独立存在;生命是灵魂和肉体结合起来的统一体。灵魂是生物的形式(即现实、“隐德来希”、本体、本质),肉体是生物的质料。第2卷(第1—12章)给灵魂下了两个定义:(1)“灵魂是潜在地具有生命的生物的形式”。(2)“灵魂是生物的最初等级的现实”。并与生物中植物、动物、人的三种类别相对应,把生物区分为三种灵魂或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及其作用。认为人类中少数最高等级的人才具有的理性能力,即实践的和理论的推理、深思熟虑、理智的直觉(尤其是指奴斯)。第3卷(第1—12章)专门讨论人类的心理活动。指出既然有共同的感觉对象,必然就有共同的感官;既然灵魂(生命)可以一般地定义为生物的形式或“隐德来希”,所以它通过感官的功能表现其自身。感觉有一种共同的功能,即中央器官——心,它是共同的感觉中枢,它不是离开五官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作用的。讨论感性认识的特征,认为感官接受事物的感性形式,有如蜡块接受图章的印记,感官撇开事物的质料而接受它可感觉的形式。至于灵魂中的心灵部分,是用来进行思维和判断的;心尚未思维时,一无所有;所以思维的灵魂(即心灵),它之为形式只是潜在而不是现实的;但是,感觉要依赖肉体,心灵则与肉体分开;心灵在一定意义下,潜在地就是任何可思维的东西,心灵本身是可思维的,跟它的对象完全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