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哲学社会哲学 social philosophy of vitalistic theory 现代西方社会哲学理论。以生命哲学为依据而提出。属于反实证主义。主要代表是法国柏格森、德国齐美尔。生命哲学认为自然界与社会都由创造性的意志或生命冲动所形成。生命冲动是超于意识的、反理性的、绝对自由的。由理智的直觉直接认识对象,理性是生命冲动的阴影,不能认识对象的本质。柏格森以这种观点解释社会、道德、宗教的发展,提出开放社会与封闭社会的观念,认为开放社会是合于本能冲动的社会,而封闭社会是由一种道德宗教原则所束缚的社会。一个开放社会的道德宗教规范凝固下来,其教义发生一种强制作用就成了封闭的社会。但在这种封闭社会中又有新的本能冲动产生,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与宗教教义,形成新的开放社会,由此形成社会、道德与宗教的发展过程。齐美尔提出“生命超出生命”的概念,认为生命是一种生生不息的发展过程,生命不仅保持自身,而且不断壮大,向前发展。知识的进展、艺术的创作、道德的进步、宗教的活动都是生命超出自身壮大自身的表现。人的这种生命的活动形成社会,因而社会不是个人的总和,而是人在社会中进行多方面的交往,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冲突、吸引、排斥、爱、恨的统一体。社会现象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其形式即生命活动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