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rule by law 即“以法治国”。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在历史上有各种表现形式。最早产生于奴隶社会。在中国,法治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与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的政治思想相对立。韩非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主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要求“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他重视法的作用,集法家之大成,建立起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紧密结合的比较完整的法治理论。在西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并规定了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的法治思想和他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实行共和制度的政治主张相联系。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强调法治,并将法治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用来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宣传“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德国康德、斯泰因(Lorenz von Stein, 1815—1890)等为代表的“法治主义”,还将实行法治主义的国家称作“法治国”,以与“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相区别。这些主张在当时都有历史进步意义,但都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和政治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要使国家的一切活动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