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消去性准则 eliminability criterion 合式定义遵循的两准则之一。由波兰莱斯涅夫斯基最早表述。指一个定义出的符号,总是能从该理论的任何公式中消去。例如在形式算术理论中,加法是初始符号,通过它按下列方式定义减法符号是满足可消去性准则的:x-y=z,当且仅当,x=y+z。可以用上式,消去减号的任一出现。如据上式,就能从“如果y≠0,则x-y≠x”中消去“-”,从而得到算术上等值的语句:“如果y≠0,则x≠y+x”。定义出的符号有一特点,就是能被消去,与初始符号恰好相反。该准则可以形式地加以表述:在某一系统中引入一个新符号的一个公式S满足可消去性准则,当且仅当,如果S1是一个新符号出现的公式,就有一个该新符号在其中并不出现的公式S2,使S→(S1↔S2)能从该系统的公理和在先的定义中推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