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im Grundrisse 德国黑格尔著。1821年出版。全书的中心内容是论述自由意志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过程。全书共分3篇,“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特殊的法,都是在不同阶段上对自由的体现。(1)“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客观化,是通过外物以实现其自身。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并有其伴随而来的“权利”。自由意志首先直接体现于外部,即占有物的权利。人们通过“契约”可以转让或交换对物的所有权,以达到彼此之间的满足。但人格、意志自由是不可转让的。(2)“道德”是自由意志在人的内心中实现,其基本规定是主观性。首先表现为“故意和责任”。道德意志决定其行为,一切行为首先必须与我的“意旨”相适应才是道德的,道德意志已摆脱个人的主观目的,而以它自身为目的,追求善的实现,“善”是道德的绝对标准,普遍的善就是“良心”。但“真实的良心”并不单纯是个人主观独自的,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3)“伦理”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所以是自由的理念。伦理既体现于现实世界,又体现于自我意识,是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的统一,成为伦理精神,只有在精神性的社会整体中才有真正的自由。伦理精神自身的发展过程通过家庭、法律制度、市民社会,达到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国家是个人的真理,个人不能脱离国家。主张君主立宪制,推崇君权。主张王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合一的政治制度。国家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战争有益于保持民族的伦理生活的健康,防止内部腐化,并能增强其内在实力,因此战争具有必然性。该书充分表达了黑格尔的社会政治伦理观,对当时德国现实社会进行思辨的考察,提出一系列颇有独创性的观点,对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有一定意义。中译本由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