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 德 satz zom zureichenden Grunde 亦译“充足理由律”。德国叔本华用语。指先天意识着的认识客体的那些形式。初在1813年博士论文《论根据律的四重根》中提出,后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作了详细论证。叔本华从“世界是我的表象”这一命题出发,认为世界上一切都具有为主体而存在的性质,主体认识一切却并不为任何事物所认识。主体与客体构成世界的两个半体,“根据律”即为双方的界限。它分为四种形态:存在的理由律,即时空必然关系;变化的理由律,即知性和因果性;行为的理由律,即自我意识和动机;认识的理由律,即认识的根据和逻辑。根据律只对现象有效,而对自在之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