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对象 aesthetic object 亦称“审美客体”。被主体认识、欣赏、体验、评判、改造的具有审美特质的客观事物。与“审美主体”相对。与审美主体相互作用构成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古希腊柏拉图认为审美的主要对象是理念世界的美。英国休谟认为心灵决定审美对象的存在和性质。博克认为审美对象是客观物体中能引起爱或类似情感的某些性质。美国迪基认为人的审美知觉转向的任何对象或人对之采取审美态度的任何对象,都会立即变成审美对象,没有固定不变的审美对象。法国杜弗莱纳认为只有当事物从一般对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自足的,吸引人注意力的东西,而人出于审美需要去观赏它时,它才成为审美对象。这些观点反映了对美的对象的不同见解。审美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形象性、丰富性、独特性、感染性或美的潜能的事物。凡与人确立了特定的审美关系,被人审美地把握,激起人审美意识活动的事物,都是人的审美对象。其领域包括具体的感性的自然物、社会物和艺术,其中最主要的是艺术。其形态包括具有优美、壮美、丑、崇高、悲剧性、喜剧性等审美特性的事物。它是事物自然性、物质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只相对人而存在,只能被人所发现和把握,在人的实践中产生,并随着人的实践和审美意识的发展而发展。它在人的实践中与人发生审美关系;经过人的审美心理结构的中介,被人发现、认识、选择,并被按照美的规律和人的需要改造、创新。只有被人审美地把握,引起人的审美感知、联想、想像和情感活动,溶入人的思想、情感、意志、个性,具有社会的内容,成为人化的自然,才能激起人的审美感受和审美评价。它是激起人的审美意识的客观基础和美感的源泉,制约着人的审美态度和审美创造,而人的审美实践、审美意识、审美创造又使对象向人生成,成为人的审美的对象,并推动审美对象的发展。对审美对象的生成、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事物的自然属性,人只能认识它,不能改变它;有的认为它是被人的审美意识所发现的,意识决定它的存在与性质;有的认为它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人的实践的结果,具有了人的社会的内容,是客观社会性与形象性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