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J. John Austin1790—1859 英国伦理学家。为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信徒。在伦理学上,认为功利主义是伦理原则,立法属于伦理的领域,但法学不同于伦理学,法学只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管这种法律的好坏。认为法学仅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像自然法学和康德、黑格尔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即理想法和正义法。认为法律与道德无关,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即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他认为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故被称为分析法学。由于他的观点是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故又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后来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继承了他的这种分析方法和实证主义思想基础,并为了与其他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区别,自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而奥斯丁则被认为是这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者。但奥斯丁也有某些观点,不为后来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接受,如他的“法律是命令”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