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 梵 Vi aya 亦译“境界”。佛教用语。原意指疆域区划。佛教中常有两义:(1)指根、识的认识对象,即色、声、香、味、触五境。《俱舍论》卷一谓:“境者,即是眼等五根境界,所谓色、声、香、味、触。”有时加上意根、意识所缘的对象——法,合称“六境”。小乘佛教认为世界万事万物,无论其属色属心、属内属外、有为无为、有漏无漏,均为根、识认识的对象,故均属境。一般还认为境独立于心外而存在。大乘瑜伽行派从“唯识无境”的理论出发,把境分作性境、独影境、带质境三类,并以见、相两分论述。认为性境从实种子生起,有实体实用,属阿赖耶识的相分,故此境实有不虚。独影境是第六识独变之影象,实为第六识之见分,故虚幻不实。带质境是能缘心缘所缘境后产生的,它有所托之本质,但又与自相不相契合。如第七识以第八识之见分为本质而起的我法的相分即属此类。故此,它既不同于独影境之完全虚幻,纯属见分;也不同于性境之体用皆实,纯属相分。(2)指所观的对境,即组成有情生活环境的诸法。要求分别观察诸法之善、恶、无记之三性、有体无体、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等诸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