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性实验 crucial experiment 一般指能够决定性地判决相互对立的两个假说或理论中的一个为“真”而另一个为“假”的实验。最初由F.培根提出。他把判决性实验比作在交叉路口树立的“指路牌”,认为这种实验能在两个相互竞争的假说之间起到裁决作用。之后,赫舍尔把判决性实验看作是具有可接受性假说或理论所必须经受的一种实验。在现代,逻辑实证主义认为,凡反驳了n-1个对立的理论并证明了第n个理论的实验是判决性实验;证伪主义认为,凡起证伪作用的实验是判决性实验;历史主义则认为,理论总是与许多辅助性假说一起接受检验,否定的实验结果不能证伪一个特定的理论,所谓判决性实验是不存在的。辩证唯物主义主张,对于判决性实验,不仅应当从逻辑上,而且应当把它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科学实践水平以及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联系起来进行考察,认为最终的、一劳永逸地宣布证实一个理论而否证另一个理论的判决性实验是不存在的,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相互竞争的理论所起到的相对的、暂时的、局部的判决性作用的实验是存在的。科学史上的“判决性实验”,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在新理论尚未出现前,人们按照原有理论的逻辑思想进行实验设计,得出了与原来预期不符的结果,而这种结果获得了以后出现的新理论的合乎逻辑的解释。这类实验的决定性意义在于它们深刻地暴露了旧理论的内在矛盾,同时又对新理论的产生和巩固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和增强信心的作用。另一类是在新理论出现以后,新理论预言了一些与原有理论不同或原有理论没有预料的新现象,人们为了检验新理论的预言而设计的实验。这类实验在新旧理论之间起了判决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