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辩证法 subjective dialectics 亦称“思维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相对。恩格斯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4页)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两者的关系实质上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主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后者是前者的反映,它依赖于前者。主观辩证法以客观辩证法为实际内容。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体系,就其所反映的客观内容来说,它是客观辩证法,就其理论形态或观念形态来说,又是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不是主观随意的,不存在完全脱离客观的纯主观的辩证法。而对客观辩证法的把握又是在不断发展的辩证思维和认识过程中达到的,并且只有把客观辩证法变成人的辩证思维,客观辩证法才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意义。区分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以及对两者关系的正确解决,是辩证唯物主义对哲学基本问题科学解决的重要内容,是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理解辩证法、逻辑和认识论的统一原理的基础。正确把握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关系,对于贯彻唯物主义的一元论,在实践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防止主观主义和片面性,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