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体辩证法 dialectics of subject and object 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的一种解释。匈牙利卢卡奇在《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中率先提出。他把主体当作集体主体“我们”,认为辩证法的关键性决定因素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但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只局限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由此批评恩格斯错误地追随黑格尔,把辩证法扩大到自然界,提出所谓的自然辩证法。E .布洛赫同样用主客体之间交互作用解释辩证法:“辩证法本身,在人类世界中就是客体-主体的关系,此外无它。”萨特也反对把只存在于历史和社会的辩证法搬到自然界,主张“应当在许多的个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去探究辩证法”(《方法的探求》)。但他把主体理解为个人或主观意识。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客体与主体处于相互关联之中,主体介入了客体,客体以另一种方式介入主体。辩证法不能离开“社会历史过程的结构”,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历史方法”,一切辩证法都产生于主体与客体作为对立两极的“这一结构中”(阿多诺:《否定的辩证法》),“辩证法是主体与客体的”(哈贝马斯:《理论与实践》)。西方马克思主义认为辩证法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以劳动为中介的辩证法”,只存在于社会历史领域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