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与说明 understanding and explanation 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一对概念。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为大多数新康德主义者和古典释义学家所主张。他们认为,自然科学宜采用说明方法,而社会科学只能采用理解方法。他们只研究理解和解释理论,而不研究说明理论。逻辑实证主义者反对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等人的这种截然划分,强调科学的统一,认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需要采用说明方法。他们很少讨论理解问题,而致力于探讨科学说明理论。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亨普尔提出的“演绎规律说明”(D -N型)和“归纳统计说明”(I-S型),这些说明理论把说明者归入覆盖律(这种覆盖律既可以是严格的普遍规律,也可以是统计形式的定律)之下,是一种从因果关系上作出的说明。50年代后,在英美哲学界出现一批“后维特根斯坦的新二元论者”,他们从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观点出发,把两种概念形成的语言游戏区别开:一种语言游戏讨论那些严格地可观察的事件及其原因和规律性;另一种语言游戏则说明人的行动和那些与人的行动相联系的意义、意向、理由和目的,以及与此相关的规则或规范等。他们致力于研究适用于后一种语言游戏的说明理论。其中德雷(W. Dray)提出“行动合理说明”,戴维森提出“行动理由说明”,冯·赖特提出“行动目的论说明”。80年代,批判释义学家阿佩尔又提出一种“先验论和实用主义的说明-理解理论”,主张把传统的理解方法和说明方法结合到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