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证主义伦理学 neo-positivist ethics 现代西方用实证主义原则研究道德意识现象的伦理学说和学派。1923年英国哲学家奥格登(Charles Kay Ogden, 1889—1957)和瑞恰兹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把实证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原则运用于道德领域,第一次提出新实证主义伦理学说的基本观点。他们认为,伦理词(如善、恶、义务)以及包涵这类词的道德判断是不能证实的,它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不能记述客体任何特征,没有任何意义。20世纪30年代,这一学说发展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主要代表人物有:罗素、艾耶尔、史蒂文森、诺维尔-斯密斯、黑尔等。他们认为, 传统伦理学中的伦理概念都是“妄概念”,是不能分析的。一切规范伦理学问题都属于“形而上学”领域的“假问题”,必须加以“拒斥”。因为根据证实原则,规范伦理学中的命题(无论是规则形式,还是价值判断形式),既不能经验证实,也不能逻辑证实,因而不是科学命题。它们只具有表达主体的情感、意愿、态度、立场,以指导或激发行动的意义。因此,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道德语言,伦理学的研究任务只局限于对道德进行语言和逻辑分析。他们把这种纯形式化的伦理学称为元伦理学,使之与规范伦理学相对立,并把事实与价值、道德与认识完全对立起来,属于元伦理学派别中的非认识主义。这种元伦理学对西方当今各派伦理学说(包括各种规范伦理学理论)有深刻的影响,对道德范畴和规范性质的分析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它具有形式主义、中立主义倾向,严重脱离现实生活,受到西方学者的普遍批评。新实证主义伦理学包含许多不同学派,主要有感情主义和语言分析学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