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法 induction 从个别的或特殊的经验事实出发而概括得出一般性原理、原则的思维方法。主要包括完全归纳法、枚举归纳法、排除归纳法(求因果五法)以及观察、实验、比较、分类、分析、综合、统计中选样、求平均数等收集和整理材料的方法。在传统逻辑中,有时亦用作归纳推理的别名,即对归纳法与归纳推理不作明确区分,等同使用。关于归纳法的某些理论问题,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就已经有所涉及,但只是随着近代实验自然科学的产生,对归纳法的研究和运用才逐渐得到了重视。17世纪的F.培根,最早系统研究了归纳法学说。他提出要创立一种真正的归纳法。这种归纳法应当是能够发现构成事物的简单性质和形式,即事物原因的一种发明的方法、发现的方法。为此,他既批评了被经院主义化了的亚里士多德的演绎法,也批评了那种从感觉材料一下子就飞到最高的普遍原则上去的简单枚举的归纳法。认为这种归纳法“是很幼稚的;其结论是不稳定的,大有从相反事例遭到攻袭的危险”(《新工具》)。他认为“对于科学的发现和论证真正有用的归纳法,必须以正当的排拒法和排除法来分析自然,有了足够数量的反面事例,然后再得出根据正面事例的结论”(同上)。这就在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以求得现象原因为目标的排除归纳法。在F.培根以后,一些科学家或哲学家,如伽利略、牛顿、赫舍尔、休厄尔等人对归纳法的发展曾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贡献。J.S.穆勒则将F.培根开始提出的排除归纳法进一步系统化,提出了著名的求因果五法。随着归纳法的发展及在实验自然科学中的广泛运用,历史上的某些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曾不适当地过分夸大了归纳法的作用,而陷入归纳万能论错误。具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归纳法是万能的,是不会犯错误的,是唯一正确的科学方法。他们否认演绎法在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割裂了归纳法与演绎法不可分割的联系。事实上,归纳法与演绎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任何归纳法的运用,都离不开一般性理论知识的指导,因而都是以演绎活动为其前导的;在获得新的一般性知识的过程中,单靠归纳法是不能证明其必然性的;而且,归纳法所据以获得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依据是经验,而经验总是未完成的,归纳法不可能是万能的。恩格斯指出:“我们用世界上的一切归纳法都永远做不到把归纳过程弄清楚。只有对这个过程的分析才能做到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