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等级 civil estate 中世纪西欧封建城市的居民,主要指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受封建主的司法和行政管辖,担负赋税和劳役。在法国被称为第三等级。12世纪时,欧洲某些城市已不属封建主直接管辖,市民的权利开始受到城市自治机构的保护,逃亡农奴只要在城市住满一年,即可获自由居民的身份。城市居民由此剧增,以手工业者和商人为主的市民等级成了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13—14世纪以后,这个市民等级发生分化,其中极少数城市土地和房屋所有者、高利贷者和商业行会的大行东逐渐变成剥削雇佣工人的资本家。一些小行东和手工业者破产沦为平民,他们同帮工、学徒、短工和其他贫民,形成城市的平民阶层。关于西欧封建城市演变的历史和市民等级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共产党宣言》指出:“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间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