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活准则 criterion of public life 一个社会或民族的全体居民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行为要求和道德准则。它是在人类公共生活的实践中产生的,即“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列宁选集》第3卷第191页)。如诚实、守信,互相尊重,礼貌待人,爱护公物,尊老爱幼等。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起维系和保障作用。其具体内容随着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丰富和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属于人类文明的历史积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旧社会的痕迹和不良传统习惯的影响,仍然经常有人发生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行为。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的作用,促使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的重要条件之一。到了将来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消除了一切破坏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社会根源,人们就会自动地遵守这些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