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志 general will 又译“公意”。普遍的共同的意志。最初见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提出必须区别公意(la volorté générale)和众意(la valorté de tous),认为公意只考虑到公共的利益,是普遍的共同的意志,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永远是公正的,个别意志则彼此会发生冲突。国家要保护全体人民的权利,须以公意为基础,但众意也参与了公意的决定,是公意的基础。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公意概念作了另一种解释:“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公意在黑格尔哲学中成为一个精神实体,绝对观念发展的最高阶段,体现公意的国家,成为绝对观念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具有无上权威的“地上的神物”。鲍桑葵追随黑格尔,也把国家当作公意的行使。认为个别意志同公意的关系有如个别的物理客体同整个自然界的关系,个别人的真实意志等同于公意,一个人希望成为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具有真正的人格,就应当服从公意。故服从国家,遵守义务,就是服从他的真实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