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 peaceful coexistence 社会主义国家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早由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提出。它是根据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规律,社会主义不可能同时或短时期内在一切或主要国家胜利,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然共存这一客观事实而提出来的。其主要内容是: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前提下,除了要对帝国主义武装进攻和“和平演变”进行必要的自卫以外,愿意同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制度不相同的国家保持和平关系;争取用和平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相互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于1954年与印度、缅甸政府共同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进一步阐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于我们同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一切国家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