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分 先秦时通常指名位及其应守的职分。如《管子·律官》:“定府官,明名分。”《庄子·天下》:“《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在《尹文子》中,则用名分特指含有客观性或主观性两种不同成份的名称。《尹文子·大道上》:“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僧、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在社会政治方面,如“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指出“彼之名”与“我之分”的区别,强调“名”与“分”两者之间关系的确定性,认为“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