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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韩非
类别 哲学
释义 韩非     约前280—前233

战国末哲学家,法家集大成者。出身韩国贵族世家。口讷,不善言谈,善著书。与李斯同师事荀子。曾多次上书谏韩王安变法图强未见用。对韩王“不务修明其法制”造成“儒者用文乱法,而侠者以武犯禁”(《史记·老庄申韩列传》)的现实政治不满。为总结“往者得失之变”,乃著《孤愤》、《五蠹》、《说难》等十余万言。秦王政读后,极为赞赏。韩王安五年(前234),为韩王出使至秦。曾上书劝秦王政先伐赵缓伐韩,遭李斯、姚贾谗害,说韩非“终为韩而不为秦”(同上)。次年被迫服毒自杀。其政治理论,集前期法家“法”(商鞅)、“术”(申不害)、“势”(慎到)三派之长,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难三》)“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同上)“势者,胜众之资也。”(《八经》)强调国君必须行法、执术、恃势,使法、术、势三者密切结合。提出“抱法处势则治”。形成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其核心为加强君主集权,造成“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扬权》)的政治局面,以适应建立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历史趋势。提出严行赏罚,把“刑、德”看成是君主集中掌权的“二柄”。认为“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二柄》)。与儒家以仁义为德的观点不同。称赞商鞅以来秦国推行的奖励耕战的政策。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五蠹》)反对用“书简之文”、“先王之语”(同上)教育百姓。坚持“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有度》),要求剪除私门势力,选拔“法术之士”,使“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由于韩非提出的法治理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适应了战国末期新兴封建地主阶级建立封建统一帝国的要求,其政治主张基本上被秦始皇和李斯所采用。但由于其法治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以致在实践中导致“刑罚积而民怨背”,成为秦王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对秦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有深刻影响。哲学思想渊源于老子,但通过继承荀子的思想,改造了老子的学说。明确提出“理”的范畴,与“道”相区分。认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之为物之制”,“成物之文也”(《解老》),理具有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的含义。强调“缘道理以从事”,反对“无缘而妄意度”(《解老》)。认为普遍的“道”,即存在于事物千差万别的“理”中。说“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也”(同上)。接触到一般寓于特殊的关系。还继承了荀子的唯物主义无神论思想,反对“营巫祝”、“信讥祥”。说:“用时日,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亡征》)提出“形名参同”(《扬权》),强调事物形态与概念名称之间要保持一致性。要求“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用“参验”的方法来验证人的认识,并把它归结为刑名法术之学。注意考察事物的矛盾性,强调对立面不可调和,提出“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显学》)。所说的楚人鬻楯矛的寓言,为我国“矛盾”一词的由来。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几个阶段。认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五蠹》),历史是不断变化而不会倒退的。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同上)。试图从人口和社会财富的变化中寻找历史变化的根据。认为“人民众而货财寡”是社会争乱的原因(同上)。以人性“自为”(利己)为据,揭露了当时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利害交易关系,主张“不务德而务法”(《显学》),完全否定了传统伦理道德的价值,表明法治与儒家仁义的对立。在美学上,以功利主义否定美与艺术。认为事物如果只具有审美的、艺术的价值,而不具有实用功利的价值,就毫无意义:“虽有千金之玉卮,至贵而无当,漏不可盛水,则人孰注浆哉?”(《外储说右上》)提出“好质而恶饰”,“其质至美,物不足以饰之。夫物之待饰而后行者,其质不美也”(《解老》),抨击了儒家对“文”的追求。还提出画鬼魅易、画犬马难的观点,“夫犬马,人所知也,旦暮罄于前,不可类之,故难。鬼魅无形者,不罄于前,故易也”(《外储说左上》)。反映出艺术应当符合生活真实的思想。但韩非的极端功利主义的美学思想,对后世没有重大影响。有《韩非子》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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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5 19: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