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J. Jeremy Bentham1748—1832 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资产阶级功利主义学说的主要代表。出生于律师家庭。1763年从牛津大学毕业后,进林肯律师院攻读律师业务,并于1767年获专门律师(barrister)资格。1785—1788年间,曾周游包括俄国在内的东欧各国。回国后即发表其主要著作《道德和立法原则引论》,提出功利原则,因而名声大振。1792年被法国大革命政府选为法国荣誉公民,其建议在一些欧洲国家和美国有较大影响。1824年起发起创办哲学刊物《威斯敏斯特评论》。在哲学上,持彻底的唯名论立场,认为大多数词所指的都是虚假的、不实在的事物。抽象地思考实在事物的某个部分或方面就是在创造一个虚假的事物。例如性质、关系、类似、时间、地点、运动、实体等。抽象观念都是虚构,因此人们的谈话严格地说都是无意义的。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把这些用来指示非实在事物的词转变为指示实在事物的词。在道德问题上,站在幸福论的功利主义立场上,认为功利乃是一切德行的试金石,功利就是幸福,就是快乐多于痛苦。因此,任何行为都应根据其给人带来的快乐与痛苦的程度来评价。但快乐和痛苦本身也有量的不同,而且一个行为往往既能带来快乐又会带来痛苦,因此要评价一个行为正当与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就要先分别计算出它所带来的痛苦的量和快乐的量。如果后者超过前者,此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超过的程度越大,善恶的倾向也就越大,这就是著名的所谓幸福论计算。其目的是要使人的每个行为尽可能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政治问题上,认为国家不是有其自身目的和意志的超级实体,而是人为尽可能多地满足其欲望而建立的东西,因此人们之所以要服从国家,只是因为这种服从比不服从更能有益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主要著作有《政府论断片》(1776)、《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1789)、《谬误论》(1824)、《审判证据原理》(1827)、《宪法典》(仅第1卷于1830年出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