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义 中国哲学史用语。理,指道理、条理;义,指处事之宜。先秦思想家一般认为理和义是统一的。《易·说卦》:“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管子·心术上》:“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荀子·议兵》:“义者循理。”《礼记·丧服四制》:“理者,义也。”孟子则以“理义”为人心所同然之道理和准则,认为人本能地喜爱“理义”。《孟子·告子上》:“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宋以后各家多发挥孟子思想。北宋二程谓:“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周易程氏传》卷四)“顺理而行是为义也。”(《遗书》卷十八)并认为理义与人性是统一的,“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同上)。南宋陈淳说,理是体,义是用,“理是在物当然之则,义是所以处此理者”(《北溪字义·理》)。孙奭认为:“理出于性命,天之所为也;义出于道德,人之所为也;而理义又出于人心所同然也。”(《孟子注疏·告子上》)清戴震则认为,理义是指自然或社会的必然性,“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如斯而宜,名曰义”(《孟子字义疏证·理》)。强调理义并不是人心中天赋的,但人能认识理义,故说:“理义非他,所照所察者之不谬也。”“可否之而当,是谓理义。”(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