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梵 Dharma 音译“达磨”。印度哲学和佛教用语。原意为“维持”、“保持”、“支持”等,经常解释为“轨持”,称“‘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成唯识论述记》卷一)。在《梨俱吠陀》时代,法已具有“神定的律法”、“客观的秩序”等意义。其后,在正统的婆罗门教体系中,法包括客观规律、社会职责、伦理道德、生活规范、宗教信条等内容。在佛教中,法或指佛法,即诸佛之教法;或泛指一切物质与精神、一切事物与现象,如“诸法无我”、“三世法”、“五位百法”;或特指某一类事物或现象,如“色法”、“心法”。在耆那教哲学体系中,“法”被认为是使物质运动的条件;它的对立面“非法”则是使物质静止的条件。两者又一起被视作“不定形的物质”,属“非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