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判断 aesthetic judgment 主体对事物审美特性进行分析、概括后作出的评价和判断。审美心理形式之一。在美学史上,法国笛卡儿1630年在《答麦尔生信》中较早直接论述审美判断,认为美和愉快“是我们的判断与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判断不同,美和愉快也不同,没有确定的尺度。英国休谟认为它是一种纯主观的心灵活动,因人而异,没有客观的标准。德国康德认为审美判断是只涉及事物形式而不触及利害关系等内容的“纯粹观照”;是自由的、无明确目的的合目的性;是个人主观的,又有着广泛的普遍性;是一种非逻辑的不借助概念的“情感判断”。马克思主义美学认为,审美判断是融和着情感的具有个性特征的主观判断,但以对象的审美特性为客观基础,以人在审美实践中对事物美的直接感知为出发点,并以对事物审美特性的理性把握为内在依据,有着客观的社会的普遍性内容。既具概括性、理智性,又有形象性、情绪性。它是审美由感性向理性飞跃的桥梁和标志,是审美态度、审美情感、审美评价、审美创造和形成审美观念的认识论基础。现代美学对审美判断有不同的见解:在内容上,有的认为它纯属理性,有的认为它是包含着感性的、局部的乃至含混的判断;有的认为它不包含功利的内容,有的认为它客观上具有社会的功利性。在功能上,有的认为判断在审美愉悦、审美创造之先,制约情感愉悦、审美创造;有的认为判断在愉悦、创造之后,受情感活动、创造活动的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