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唯心主义 德 moralisch Idealismus 德国柯亨的伦理学说。是其批判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纯粹认识的逻辑当作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础,把伦理学当作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系的核心。认为只有在这个核心里,哲学才能获得独立性、特殊性和统一性,在伦理学研究中,虽也要运用数学自然科学所运用的先验逻辑方法,但伦理学不是这一方法的引申,相反,自然科学的确实性和必然性须到道德观念中去寻找。科学事实总是偶然的,有条件的,为了使它们的可靠性获得证明,必须寻找某种必然的、无条件的东西。只有作为善的道德观念的目的观念才能提供这种东西。一切观念都和道德利益有关,都和走向何处和为什么目的这个问题有关。认为人如处于家庭、教会、民族等等的现实的社会联系中,就不能摆脱由这些联系所引起的矛盾,不能达到人的纯粹的自我意识、纯粹意志,即人的纯粹性。只有在国家颁布的法律中才能实现人的纯粹性。法律指示着道德。纯粹意志的伦理学以法学为基础。一切伦理规范均必须符合法律。个人对国家法律应绝对服从。柯亨还从这种道德理论出发,提出伦理学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归入脱离现实的纯粹意志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