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A Theory of Justice 美国罗尔斯著。1971年出版。全书由理论、制度、目的三部分构成。批判功利主义和至善论,提倡社会正义,试图以此为“民主社会”奠定“最合适的道德基础”。依据18世纪西方思想家洛克、卢梭、康德的契约论的逻辑建立起正义论。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要求在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行平等,即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则;二是认为某些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当它们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补偿时,才是正义的,即差别原则。认为这两项原则是个人和社会的实践活动的基础,它们的实现能为一切人保证平等的机会。由于人具有天生的正义感,所以正义原则能得到遵守。他根据正义原则的需要引出善的概念,把善看作是选择正义原则和实现正义原则的条件和保证。认为把正义原则和善结合起来,就能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和谐的、稳定的社会,即正义的社会。中译本由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