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al and Development, Rio De Janeiro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从认识人类的共同家园——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出发,强调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重要性,提出了各国应当共同遵守的27项原则。包括:人类处于普遍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各国拥有按照其本身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伤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责任;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得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宣言》包含的新的环境伦理价值观念,表现了人类道德思想的重要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