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 socialist law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两者不可分割。只有坚持和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才能有效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1)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4)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5)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