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主义正义论 relative theory of justice 主张法律的纯粹性质应当排除正义概念的法学理论。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提出。认为人们无法断定某一种法律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但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则法律科学就可以包括正义概念。其含义是:当某种一般的规则适用于根据其内容应当适用的一切场合,它就是正义的;反之,如果它只适用于某一场合,而不适用于另一场合,则它就是不正义的。但这种正义是在法律之下的正义,它不能高于法律。如果以一种正义观点高于法律则是不合理的,如自然法观念把人的本性、人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作为人们正义的标准,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则是不正确的。凯尔森认为,正义观点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的集团中产生的,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这一点与它为一些人所普遍接受的情况并不矛盾。一种观点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并不说明它是正确的,只说明它在这一集团中被认为是正义的。强调在存有不同的正义观点的情况下,应该有一种容忍原则,即容许其他的正义观点存在,保持思想的自由。凯尔森以这种相对主义正义观解释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治信念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