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 privilege (1)指剥削阶级国家法律上允许统治者个人、等级或社会集团,在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权利。是阶级不平等在法律上的表现。随着氏族公社的解体,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开始形成。它的经济基础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可以任意驱使、奴役、打骂、杀戮奴隶。封建社会所创立的等级森严的专制统治制度,又使特权得到进一步发展。封建君主(或帝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由封爵制和世袭制所发展起来的等级政治特权,按等级的大小或高低,可以享有豁免捐税、减免刑罚等种种特权。封建社会中农民有自己的小块土地,比起奴隶来获得一点自由,但农民对地主仍有着某些人身依附关系,受着地主的超经济的强制性剥削。封建政权在维护阶级特权基础上还实施种族特权。中国元朝政府将统治下的人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种等级,分别实行种族特权或种族歧视政策,在选用官吏和科举、刑罚上都有所差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废除了封建的特权,但同时也确立了资本的特权。马克思曾经称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是“资产阶级法权对中世纪特权的胜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25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包括人本身)都商品化,金钱的力量无孔不入。资产阶级的国家法律,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和特殊权利。把工人变成资本的附属物。只有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才能铲除形成阶级特权的经济根源。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变为现实。(2)指社会主义国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特权现象。在中国,由于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影响,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够完善的地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还仍然存在。但任何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是同社会主义民主制不相容的。社会主义制度通过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必将彻底铲除任何形式的特权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