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
导致一个人反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人格特征的有机结合,即形成了犯罪的个性心理结构,亦称“犯罪个性”或“犯罪性格”。犯罪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不良的环境影响和教育,造成人格社会化的严重缺陷,以致不能适应各种社会关系,导致反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格具有以下人格特征:(1)社会认知的偏执性。对于各种社会现象的认知,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已经形成的各种错误观念、思维定势的影响,以偏概全,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代替事物的本质,从而导致对社会客观现实的歪曲反映。(2)情感的扭曲性。缺乏罪责感和自我否定的情感。往往把自己应负的罪责推诿于社会和他人,把自己看作是受害者,毫无自责和悔改之心。(3)犯罪意志的顽固性。在进行犯罪活动中,很少有动机斗争,犯罪目标明确,行动果断,缺少恐惧与犹豫,具有坚持犯罪目的的畸形意志力。(4)对惩罚的耐受性,对于拘押、受审和刑罚惩罚的心理承受力强,一般的惩罚不易产生顺从行为。(5)对教育改造的排斥性。对于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说服教育不易产生认同感,或表面认同顺从, 内心抵制排斥, 阳奉阴违。由于以上的人格特征,必然导致个体对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否定与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