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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详情
类别 经营婚姻-婚姻家庭
内容

婚姻家庭法案例

1、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2、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

3、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4、吴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无法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在张玲有条件和意愿抚养的情况下,小孩应由张玲抚养。刘良的收养行为无效。

5、李某在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因为李某虽已满18周岁,但因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所以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李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2、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3、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

4、”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构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5、判决合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1、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2、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3、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4、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客观现实性。

5、我们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不次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6、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的刘伟,系刘某夫妇所收养,属于法定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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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6 18: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