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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家庭法婚姻继承的故事
类别 经营婚姻-婚姻家庭
内容

紧急求助,婚姻继承法案例

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陆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使就此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

了解什么是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刘__与宋_于1957年 结婚 ,婚后无子女,先后 收养 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

麻烦给个婚姻继承法案例和分析,不要一百度就出来的啊~~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部分有效协议。

刘__与宋_于1957年 结婚 ,婚后无子女,先后 收养 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 刘杰_成年后娶妻韩梅_; 生女刘_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_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__结婚,生子宋宇_。

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部分有效协议。

一 虽然邓黄结婚时婚姻是无效的,但后来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了,那么消失后婚姻不能认定无效。黄某与邓某的婚姻有效,那么夫妻关系存在。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黄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邓的遗产。

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

婚姻法有关继承的案例

1、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2、故而刘玉享有继承权。但刘玉死亡,故而刘玉遗产应继续分配。刘玉有一子何平。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

3、法院判决关于房屋分割虽有法律依据,但是房屋分割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张丽丽适当补偿,其中还应该按照婚姻法规定,对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张丽丽多分共同财产。

4、将甲方财产(包括房产)平均分成三份,由乙和两个儿子继承分配,小儿子应当多分,其他两个一样。

5、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何某在离婚时,无权分割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有特别约定外,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1、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2、法院判决关于房屋分割虽有法律依据,但是房屋分割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张丽丽适当补偿,其中还应该按照婚姻法规定,对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张丽丽多分共同财产。

3、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

4、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部分有效协议。

5、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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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6 0: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