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康熙字典》 【酉集下】【辛字部】
又详审也。【周礼·天官】惟王建国,辩方正位。
又明悉也。【易·大有】明辩晳也。
又【集韵】巧言也。【礼·王制】言伪而辩。【史记·荀卿传】邹衍之术,迂大而闳辩。
又争辩也。【礼·乡饮酒义】不慢不争,则远于斗辩矣。
又【说文】治也。【书·酒诰】勿辩乃司。【左传·昭元年】主盟者谁能辩焉。【注】辩,治也。
又微辩,讽谕也。【礼·儒行】其过失可微辩而不可面数也。
又与徧通。【礼·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注】辩,徧也。【史记·五帝纪】辩于群神。【书·舜典】作徧。
又与平通。【字汇补】平均也。【史记·五帝纪】辩秩东作,辩秩西成。【书·尧典】作平。
又【五音集韵】下辩,地名。在武乡。
又【集韵】【韵会】笔列切【正韵】必列切,并音䇷。与贬同。【周礼·秋官·士师】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注】辩,当为贬。遭饥荒,则刑罚、国事有所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