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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
类别 | 哲学 |
释义 |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basic law of formal logic 亦称“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在传统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概念、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中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那些规律。主要指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关于充足理由律是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目前人们尚有不同的看法)。这些规律从不同的角度概括和表达了正确思维的基本特征及其逻辑要求,体现了正确思维的确定性和一贯性,较普遍地适用于逻辑思维的各种形式,是人们在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和论证时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准则。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逻辑思维的规律,是在逻辑思维中活动并起作用的规律,而不是在客观世界中起作用的客观事物的规律。但是,它们并不是与客观事物无关的主观自生的东西,也不是约定俗成的,而是客观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下的某些最简单、最普通的关系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所以,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如同其他领域的一切规律一样,其作用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性质,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只能遵守和运用它们,而不能改变和废除它们,也不能违背它们。如果违背了它们的逻辑要求,思维的确定性就会受到破坏,思维就会发生混乱,从而思维也就不可能正确地认识和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因此,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对人的逻辑思维具有强制的规范作用和制约作用。遵守它的要求是正确思维、包括正确地进行辩证思维的必要条件。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主要是思维处于抽象思维阶段、即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的阶段起作用的逻辑规律,它同主要是在辩证思维阶段、即从思维抽象到思维的具体的阶段起作用的辩证逻辑的规律一样,都是逻辑思维自身一定本质特征的表现,因而都是正确思维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但它们在思维中又各有其自身独特的作用,彼此既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互相否定。如果把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看作是整个思维的基本规律,用它去代替、甚至否定辩证逻辑的规律、特别是作为思维规律的对立统一规律,那就会否定思维自身固有的内在矛盾以及基于这种内在矛盾的思维运动变化的规律性,思维就会陷入形而上学;如果用辩证逻辑的规律、主要是作为思维规律的对立统一规律去代替或否定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那就会否定思维的确定性,思维就会陷入相对主义。在现代形式逻辑即数理逻辑中,传统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已不再具有“基本规律”的地位和性质,但它们的符号表达式在某些形式系统中,仍属永真命题,是该系统中可以证明的定理。在逻辑史上,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并表述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他在《形而上学》一书中,已经明确表述了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在他的某些言论中,也包含着有关同一律的思想。但关于同一律是否为亚里士多德所最先提出的问题,学术界尚有不同的看法。17世纪,莱布尼茨第一次提出了“充足理由原则”。17—18世纪,Ch.沃尔弗则第一次把“充足理由”纳入逻辑规律,并视为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并列的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充足理由律是否是形式逻辑的一条基本规律,它是否为莱布尼茨所最先提出,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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