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明 Stephen Toulmin1922— 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曾先后在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就学。1948年获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剑桥、牛津和美国密歇根、芝加哥等大学。在科学哲学方面,主张重心从逻辑形式方面移到科学活动方面,把握科学家在实际活动中采用的论据和方法,注意这些论据和方法与传统逻辑方法的异同,研究各种不同领域内实际论据的实用性。认为科学发展和生物进化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似之处,作为概念与技术统一体的科学以变异和选择的模式演进。曾经有效的理论面对新问题可能无能为力,偶发的变异可能有出人意料的价值。在伦理学方面,认为道德哲学的基本任务应该是寻求支持道德判断的正当理由,道德中性事实正是此类理由。伦理范围内的推理主要有两类:(1)关于个人具体行为的正当,(2)关于现实社会实践的正义。第一类的正当理由属于义务论范围。第二类往往涉及几种相冲突的义务,只能诉诸功利原则。某一社会实践的正当理由不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最小利害冲突”。后者既是终极的道德中性事实,又是道德推理的限度。超越这一限度的提问没有意义。主要著作有《伦理学中理由的地位》(1950)、《科学哲学》(1953)、《预见和理解》(1961)、《人的悟性》(1972)、《知与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