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与个性 universality and individuality 哲学范畴。共性指不同事物所共有的普遍性质;个性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质。在中国,战国时的惠施与公孙龙就已探讨过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但惠施的“合同异”命题,片面夸大了事物之间相同的一面;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命题,则又片面夸大了事物相异的一面。在西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对共性与个性已作过较深入的研究。近代德国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揭示了个性与共性的对立统一关系。他说:“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小逻辑》)。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地吸取了哲学史上有关共性与个性的思想,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第一次全面科学地阐明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是同一类哲学范畴。它们的含义大体相同。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19页)共性与个性是一切事物所固有的本性。它们是相互联结的。每一事物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共性揭示了同类事物之间共同的性质,使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统一。共性决定了事物的基本性质,个性则揭示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使事物之间相互区别。个性体现着共性,并丰富着共性。共性是绝对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只能在个性中存在,只能通过个性而存在。任何共性只能大致地包括个性,任何个性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共性之中。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又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个性会转化为共性,共性也会转化为个性。把握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才能对具体事物进行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