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与善》 The Right and the Good 英国罗斯著。1930年初版。义务论直觉主义的代表作。全书共7章。反对摩尔把善看做为伦理学的最高概念的观点,主张义务是伦理学的最基本概念,具有本体论的性质。认为存在着四种善,即美德、知识、快乐以及通过功过而得到的快乐和痛苦的比值。论述了正当、善和道德善三个伦理学基本概念的意义、性质和关系。认为正当与善是隶属于义务的同等序列的概念,均是通过直觉把握的,是不能定义的、非自然的概念;但正当与善是相分离的,正当的行为可能出自道德上恶的动机,非正当的行为可能出自道德上善的动机。还认为义务感具有最高的道德价值,是行动的标准,只要是出于义务感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该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看到行动与动机之间的矛盾,但却割裂了义务、正当与善的联系,并提出“为义务而义务”的康德式的形式主义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