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liberty 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解放出来”。指在社会关系中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19世纪英国J.S.穆勒认为,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论自由》)。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是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在革命胜利后第一次把自由权确立在法律上。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宣告:“在权力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并确认:“自由是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在阶级社会中,自由的权利总是同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和奴役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和不受奴役的自由。只有在消灭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才能使绝大多数人获得真正的自由。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马克思曾坚决批判过19世纪的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的“不要政党,不要权力,一切人和公民的绝对自由”的错误主张。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消灭、消亡,那时,“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自由是相对于纪律而言的。自由和纪律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侧面,它们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存在主义者萨特从他的“存在先于本质”的思想出发,宣称人具有绝对自由,“人存在的本质”就是自由,“人注定是自由的”(《存在与虚无》)。具有个人主义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