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 John Rawls1921—2003 美国伦理学家、哲学家。1943年在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毕业后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任教。1962年起任哈佛大学哲学教授。1970年至1972年任美国政治哲学及法哲学联合会主席,1973年和1974年任美国哲学联合会东部分会副主席、主席。学术兴趣集中于正义问题,并从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多种角度进行研究。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先后发表《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和《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论文。罗尔斯把这些论文中所表达的观点综合为一个前后连续的观点,对有关主题加以更为缜密的考察,并展开讨论了有关问题,将其理论系统化、完善化,于1971年出版《正义论》。概括了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种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以取代传统的功利主义伦理。《正义论》一出版就被誉为“第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著作”,并在学术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在《正义论》的影响下,出现了一大批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结合的著作。《正义论》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由元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的复归,是伦理学的一个转折点。《正义论》出版后,正义问题仍然是罗尔斯学术视野的中心,并发表了《最大最小值标准的某些理由》(1974)、《从公平到善》(1975)、《康德主义的平等观》(1975)、《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1977)和《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1980)等论文,补充、修正、捍卫他在《正义论》中提出的理论。参见“正义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