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心论 ecocentrism 一种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生态系统的伦理学说。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非人类中心论”的类型之一。以奈斯、利奥波德(Aldo Leopold, 1887—1948)、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1932— )等人为代表,早在19世纪,美国学者穆尔(John Muir)就认为,大自然首先是为它自己及其创造者而存在的,所有的事物都拥有价值;人类必须尊重大自然,把保护大自然视为一场圣战。伊文斯(E.P.Evans)指出,人类以外的各种形式的生命都拥有不容侵犯的权利,道德联合体的成员不仅包括有感觉能力的生物,还包括石头和矿石这类无感觉能力的生物。他们这种认为大自然拥有权利并把非生命过程本身视为为目的的思想,进一步拓展了道德关怀的范围,开启了现代生态中心论的思想方向。1948年,利奥波德在《沙乡年鉴》中提出“大地伦理学”,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生态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他认为大地(地球)是一个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组成的共同体,人则是“这个共同体的平等一员和公民”;在这个共同体内,每个成员都有它继续存在的权利,人类和大自然的其他构成者在生态上是平等的;生物个体(包括人)在重要性上低于大地共同体;任何一种行为,只有当它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时才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人类不仅要尊重大地共同体中的其他伙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大地伦理学的作用就是把“人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变成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公民”,使地球从高度技术化了的人类文明的手中获得新生。罗尔斯顿在1986年出版的《哲学走向荒野》中则进一步通过确立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提供道德根据。指出荒野是一种自我组织的生态系统,是那些有权为自己生存和繁荣的存在物的栖息地,人类应把它理解为需要尊重和敬畏大自然的内在价值的表现;人类并没有创造荒野,而是荒野创造了人类;作为生命的温床,荒野拥有独立于人类的价值即内在价值,并在人类的道德中占有一席之地。生态中心论突破了人类中心论,把伦理学的视野从人扩展到更宽广的大自然,使道德联合体的范围延伸到人之外的其他非人类存在物,拓展了伦理学的范围。 |